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謝智宇
被 告 蕭文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