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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許泯竣
被 告 蕭任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00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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