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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施博雅
被 告 曾祐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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