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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賴若瑀
被 告 陳明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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