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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子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順子於民國110年1月19日16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東光路由東光東街往東成路方向行駛欲直行東光路,行經興進路1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須遵守交通號誌,且依當時情形,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行經上開路段時,違反號誌管制而闖越紅燈,適有告訴人陳碧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東光路上機車待轉區起步左切往興進路行駛,致被告張順子之機車前車頭擦撞陳碧媚之機車左車身,造成告訴人陳碧媚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膝部前十字韌帶扭傷、左側膝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
詎被告張順子於發生車禍後,未採取任何救護告訴人陳碧媚之措施,且未報警前來處理,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隨即騎車逃逸。
因認被告張順子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順子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業於111年2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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