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交附民,1,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政成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大榮
吳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陳冠仁律師
被 告 林育任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被 告 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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