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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冠菁
被 告 陳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8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靜宜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810號判決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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