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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管秋潭
被 告 黃信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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