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交附民,3,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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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宏祥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守彥
原 告 李存姜
蔡篤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陳源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 上列被
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7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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