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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王柏方
被 告 黃光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計穆
蘇慧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均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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