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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王立育
被 告 王浩天
居陸軍裝甲第000旅台中后里○○○00000 ○○○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16號、111年度交簡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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