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交附民,58,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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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梁芳瑜


被 告 劉惠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493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劉惠婷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93號),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辯論終結。

茲原告梁芳瑜雖於同年1月1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卻於111年1月27日始送達至本院,有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

則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是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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