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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樺
選任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江燕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552、36859、36861、39329號、44906號及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36903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玖日上午拾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第十四法庭宣判。
惟因本案屬詐騙集團案件,另有共同被告甫經審結或尚在審理中,待勾稽之卷證繁雜,且為免裁判認定事實出入,以求整體判決之謹慎正確,並期各共同被告責罰相當,避免重複沒收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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