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單禁沒,10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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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素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7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素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合計淨重3.58公克,驗餘淨重3.55公克,空包裝總重1.28公克,純度54.09% ,純質淨重1.94公克,扣存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毒保字第320號(扣押物品清單登載毛重為2.78公克,經鑑定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拆封實際稱得毛重為4.8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28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1338號)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 組(110年度保管字第4624號)等物,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 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68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160號鑑驗書在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顏素麗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4日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弄0號工作地點2樓房間,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均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11月4日15時30分許,在上址前另案為警緝獲,嗣經其同意搜索,會同警方在上址2樓房間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並經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11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考;

然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提起公訴,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7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16日釋放,而被告前開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係在上開觀察、勒戒釋放之前,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無再行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故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於111年1月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763號、110年度核交字第3870號卷宗屬實。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68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核交字第3870號卷第5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160號鑑驗書在卷可查(見110年度核交字第3870號卷第9 頁),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既已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吸食器殘留之毒品與吸食器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海洛因(附表編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2、3),均屬違禁物無訛;

另盛裝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6 只、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袋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亦無法將毒品與包裝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意旨就附表所示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110年度毒保字第320號扣押物品清單)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680號鑑定書: 送驗粉塊狀檢品6包經檢驗均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58公克(驗餘淨重3.55公克,空包裝總重1.28公克),純度54.09%,純質淨重1.94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 年度安保字1338號扣押物品清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160號鑑驗書: 1.送驗數量0.0974公克 2.驗餘數量0.0928公克 3.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110 年度保管字4624號扣押物品清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160號鑑驗書: 1.送驗數量:乙組 2.檢餘數量:乙組 3.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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