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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昱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昱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800020號鑑驗書1份(見毒偵字卷第99頁)附卷可稽;
且上開第二級毒品係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明確(見毒偵字卷第34、35、78頁)。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1504公克 驗餘淨重:0.1436公克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800020號鑑驗書(見毒偵字卷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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