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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0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6月11日14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扣得被告任偉民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41公克),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2.41公克),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31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2只) 送驗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2.41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號1) 送驗數量:0.865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59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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