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單禁沒,125,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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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松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松輝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58、359、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6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247號鑑驗書附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43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58、359、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06年12月8日中戒所衛字第1061000746號函暨所檢附相關資料(含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1紙)、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通知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大安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247號鑑驗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因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則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包 106年度安保字第879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247號鑑驗書: 送驗數量:0.080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778公克(淨重) 二 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包 106年度安保字第879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247號鑑驗書: 送驗數量:0.375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737公克(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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