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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允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6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確定,110年1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6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1月17日確定,110年1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
又該案因被告自動繳交而扣得之現金100元,係被告因犯上開營利姦淫猥褻罪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扣保字第124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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