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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育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執聲字第308號、109年度緩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育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3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確定,嗣於110年12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商標法第98條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當屬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明知「adidas」字樣及三葉草圖樣之商標(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業經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使用於衣服之商標權,亦明知其於109年4月間在淘寶購物網上所購入而其上有上開商標之服飾,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屬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之意圖,於臺中市天津路某處,以在臉書「水噹噹」帳號上利用行動電話直播方式,販售上開服飾,每件賺取新臺幣(下同)約100餘元,迄為警查獲止,已出售約30件上開商品,而以此方式侵害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權。
嗣經警發現上開直播後,於同年7月27日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adidas」字樣及三葉草圖樣商標之衣服1件,而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於110年12月29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387號偵查卷、110年度緩字第260號卷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乙份在卷可佐。
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見偵36387卷第83頁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5122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直播畫面截取照片、現場搜索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憑(見偵36387卷第98至99、47、49、61至63、65、67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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