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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侑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呂侑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見本院卷第87頁)。
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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