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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加其
選任辯護人 何彥騏律師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725號、第1240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109號、第15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朱加其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前業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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