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永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魏永森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