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98、701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載為「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等文字之誤,參以原判決之附表主文欄均已敘明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皆係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開主文欄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