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簡上,422,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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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玥臻(原名李玟葶)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律師
王楫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6日111年度沙簡字第30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53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玥臻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玥臻(原名李玟葶)應注意自國外購買而輸入至我國之電子菸可能含有尼古丁成分,且尼古丁屬於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並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0年9月間某日,透過微信通訊軟體向暱稱「小刀」之大陸地區賣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煙均含有尼古丁成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由汎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申辦進口快遞貨物1批(併袋號碼0Q2ZN287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地區輸入上開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

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10年9月29日安檢時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經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玥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2月14日北竹緝移字第1110100296號函、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安檢查獲案件移送單、私運夾藏未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所筆錄暨通關疑義暨權貴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押物品照片及外盒標示照片(見偵卷第15、21-25、27-32、45-65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2月17日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煙均驗出含有尼古丁成分)(本院簡上卷第157至161頁)在卷可稽。

審以市面上可見含有尼古丁與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則被告既欲從外國購買電子煙輸入我國,自應注意其所輸入之電子煙可能含有尼古丁成分,且尼古丁屬藥事法列管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並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依被告行為時已年滿24歲且為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疏未注意及此,率爾輸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含有尼古丁之電子煙,堪認被告確實具有過失。

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二、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嫌。

惟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罪,係以行為人「明知」為禁藥而輸入為要件。

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

若行為人欠缺此項主觀要素,尚無從以輸入禁藥罪相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045號判決同此意旨)。

訊據被告李玥臻矢口否認有何故意輸入禁藥之犯行,辯稱:我是在網路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當時我並不知道有尼古丁的成分,也不知道尼古丁是禁藥不能輸入,我以為電子煙只是一種霧化器,會有一些香味。

我認為我的行為只有過失等語。

被告之辯護人另為其辯護稱:輸入禁藥罪必須被告於行為時明知其所輸入者為禁藥,然市售電子煙乃分成含有尼古丁與不含尼古丁之2種,而被告行為時根本不知道其本案所購買之電子煙含有尼古丁。

又尼古丁屬於禁藥乙節並非一般人所知悉,且被告無違反藥事法之前科,依其智識程度,亦無從認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為禁藥,是被告應僅構成過失輸入禁藥罪等語。

經查:

(一)綜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不知道輸入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是違法的行為;

我也不知道我輸入之本案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

我不知道尼古丁是法律所規定的禁藥等語(見偵卷第13、40頁,本院簡上卷第222頁),且係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詢問「本件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涉犯輸入禁藥罪,是否承認?」後,始表示:我現在瞭解了,我承認等語(見偵卷第40頁)。

由此可見,被告始終供稱其不知道本案輸入之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亦不知悉尼古丁為列管之藥品,其並未自白其係明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電子煙含有尼古丁而仍輸入甚明。

是檢察官認被告曾自白輸入禁藥之犯行,容有誤會。

(二)又扣案之電子煙外包裝固貼有中文標示記載「尼古丁鹽含量2.0%」「本品含尼古丁」等文字(見偵卷第49-65頁)。

然查,觀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很久以前有抽過香菸,大概高中的時候,約半年,是斷斷續續的抽;

幾年前剛好看到網路上有電子煙,大概是在購買本案電子煙的年度,就改抽電子煙,但因為不是固定在抽,所以時間不確定;

我都是抽「romio plus」牌子的電子煙;

之前的電子煙來源都是網路買的,並非向本案之「小刀」購買,就是看網路上哪裡有賣,我是向不同賣家買的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19-220、222頁)。

可知被告先前固曾抽過與本案同廠牌之電子煙,然其先前購入電子煙之來源與本案並不相同,是要難認其先前購入之電子煙外包裝上亦有與本案相同之中文標示,進而認定被告明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

(三)再觀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透過網頁介紹而購買本案電子煙,當時網頁廣告上只有電子煙商品本身的照片,並沒有包裝盒,且我在購買的過程中也沒有看到關於含有尼古丁的標示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22-223頁),加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購買本案電子煙時確曾見過本案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相關標示或警語。

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要難認被告確係「明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而仍輸入。

(四)基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構成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尚無可採,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確有上開過失輸入禁藥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容有未合,已如前述,惟因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告知被告涉犯過失輸入禁藥之罪名,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原審認被告本案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業如前述,故原判決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容有未洽。

被告執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係因過失而輸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斟酌被告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數量,以及該等電子煙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

兼衡被告自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簡上卷第2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煙均含有尼古丁成分,且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卷內復無證據顯示已經行政機關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電子煙亦構成輸入禁藥罪嫌。

然查,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電子煙經本院送驗後,因樣品數量不敷鑑驗,致無從鑑驗確認其內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112年3月25日北普竹字第1121014606號函暨附件1、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本院簡上卷第153至155、165、167頁)。

是以,要無從認定被告持有此部分電子煙亦涉犯輸入禁藥或過失輸入禁藥罪嫌,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揭本院認定被告過失輸入禁藥罪部分,具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支) 1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COLA) 20 2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MILK TEA) 9 3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PEACH) 10 4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GREEN BEANS) 10 5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APPLE) 10 6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MANGO) 7 7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BLACK BERRIES) 4 8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LEMON TEA) 2 9 romio plus 一次性電子煙(STRAWBERR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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