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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雅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11年10月27日111年度簡字第11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79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傅雅莉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簡字第11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嗣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二審審判期日當庭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狀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第171頁)。
是上訴人既已於112年3月22日撤回上訴,即已喪失上訴權,則其於112年9月12日再次具狀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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