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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張○○ 住○○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
梁○○
被 告 黃昀恩
臺中市私立華興托嬰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淑喜
上列被告黃昀恩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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