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聲,3525,2023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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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4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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