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115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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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陽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訴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1 年7 月1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莊陽聚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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