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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7號
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徐偉銍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劉珈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348號、第22058號、第23090號、第26649號、第26773號、第34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偉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偉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9,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8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11年9月18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
嗣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當庭面告下次準備程序期日,惟被告未於同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遵期到庭,經拘提被告亦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事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2年12月24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20031746號函、本院拘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12月15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52564號函、報告書附卷可佐,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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