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1222,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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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曉珊


選任辯護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王瓊慧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4號、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受命法官因病請假,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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