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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耿誠
選任辯護人 宋易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函詢移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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