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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廷浩
選任辯護人 田語甯律師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95號、546號、552號、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白廷浩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在韓國入監執行期間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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