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原 告 李修緣
被 告 許大維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6 日上午9 時44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許曉怡
陪席法 官:鄭永彬
受命法 官:吳欣哲
法院書記官 劉子瑩
通 譯 王明鈺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修緣
被 告 許大維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許大維願給付原告李修緣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元,經被告許大維當場給付(簽收:李修緣)。
貳、原告李修緣其餘請求拋棄。
參、被告許大維對原告李修緣關於本案民事請求權拋棄。
肆、雙方同意撤回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傷害告訴。
伍、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簽名蓋章於下 原 告 李修緣 被 告 許大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上筆錄正本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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