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婷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洪春培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陳一鳴
劉明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邱淑敏
吳信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王柏硯律師
被 告 洪岳廷
陳桂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顏志龍
曾慶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70、20893號、111年度偵續緝字第2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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