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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吉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具 保 人 陳美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政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2289號、第35744號),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後,經具保人陳美雅為被告繳納50,000元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憑。
三、案經起訴,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許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現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3年1月4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54852號函檢附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
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許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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