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196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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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玫宜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誣告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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