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1962,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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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玫宜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

一、己○○居住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因與大智路302號房屋屋主乙○○及其女婿甲○○等家人長期相處不睦,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己○○明知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受乙○○委託,在大智路302號與304號房屋間之巷子安裝加壓馬達,並點蚊香驅趕蚊蟲,並未燃燒任何物品將外牆燒成焦黑,竟意圖使乙○○、甲○○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7年7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20日,應予更正),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下稱立德派出所),向警員誣指工人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縱火燃燒東西,且已經燃燒起來煙很濃,將大智路304號房屋外牆整片燒成焦黑,經己○○報警,屋主乙○○叫甲○○躲在屋內不要出來,乙○○跟到場員警說是燃燒廢棄物,順便點蚊香驅趕蚊蟲,不小心整個燒起來引起火警,並提告乙○○、甲○○放火之公共危險罪,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

㈡己○○前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許,在大智路302號前,與乙○○、楊淑芳及魏正育發生爭執後,其撿拾樹枝朝乙○○揮打,致乙○○受有右前臂瘀青(6公分x1公分)之傷害,該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04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均判處己○○有罪,於108年1月15日確定。

己○○明知其有上開犯行,亦明知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9分許,在大智路302號前,甲○○雖擋在其與楊淑芳之間,但甲○○未反折其雙手或強推其,亦未恫嚇其,竟意圖使乙○○、甲○○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8年3月12日、4月8日(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在臺中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誣指乙○○明知未遭己○○毆打,卻於105年11月6日前往派出所報案不實指稱遭己○○毆打成傷,提告乙○○誣告罪;

另誣指甲○○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9分許,在大智路302號前,暴力強行將己○○手拉開並反折於背後,且拖著己○○去撞建築物,控制其行動使其無法報警,甲○○又將其拖去大智路快車道,威脅、恐嚇其,要求其在其家私人土地上做違法的事情,如果答應條件就不去鬧事,提告甲○○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

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

㈢己○○明知乙○○並未故意以生活汙水及有毒廢水,毀損大智路304號房屋,竟意圖使乙○○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9年1月22日,在臺中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誣指乙○○於其申告時起,持續將生活汙水、有毒廢水全部洩到大智路304號房屋及破裂屋頂,造成大智路304號屋頂下方鋼骨整片、地面、牆壁均毀損不堪使用,都被侵蝕,並提告乙○○毀損罪,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

二、案經乙○○委任王世勳律師及甲○○訴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及理由訊據被告己○○固不否認申告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我沒有誣告他們等語。

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告訴人乙○○、甲○○均坦承案發當時告訴人甲○○確實有點燃蚊香產生煙霧,被告因大智路302號與304號巷道瀰漫著濃厚煙霧和燒焦味,以及大智路304號房屋外牆有疑似燃燒後產生之大片焦黑,因而懷疑或誤認告訴人2人可能在該處放火,並非全然無因,不得認為其告訴內容完全憑空捏造。

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依照實務上見解,被誣告者顯然沒有受刑事處分的危險,提告者不會構成誣告罪,被告提告告訴人乙○○部分,該犯罪事實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縱使被告提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款,檢察官無法對於已經判決確定案件重行起訴,應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提告告訴人甲○○部分,係以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相關證物再行提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準備書狀誤繕為第256條),亦應為不起訴處分,故告訴人2人並無受刑事訴追之風險,被告應不成立誣告罪。

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告訴人乙○○於偵訊時對於被告提出之照片,坦承可能係整修房子時使用清潔劑清洗等語,足證被告之主張並非憑空虛捏,其提告並非全然無因或明知不實之事項,不得認定被告成立誣告罪等語(訴字第1962號卷第93頁至第106頁、第263頁)。

經查:

一、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於107年7月2日,在立德派出所,向警員指稱告訴人甲○○縱火燃燒東西,且已經燃燒起來煙很濃,將大智路304號房屋外牆整片燒成焦黑,經被告報警,告訴人乙○○叫告訴人甲○○躲在屋內不要出來,告訴人乙○○跟到場員警說是燃燒廢棄物,順便點蚊香驅趕蚊蟲,不小心整個燒起來引起火警,並提告告訴人2人放火之公共危險罪嫌。

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

㈡被告前曾因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所載傷害告訴人乙○○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04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均判處被告有罪,於108年1月15日確定。

嗣被告於108年3月12日、4月8日,在臺中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指稱告訴人乙○○明知未遭被告毆打,卻於105年11月6日前往派出所報案不實指稱遭被告毆打成傷,提告告訴人乙○○誣告罪;

另指稱告訴人甲○○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9分許,在大智路302號前,暴力強行將被告手拉開並反折於背後,且拖著被告去撞建築物,控制被告行動使被告無法報警,告訴人甲○○又將被告拖去大智路快車道,威脅、恐嚇其,要求被告在被告家私人土地上做違法的事情,如果答應條件就不去鬧事,提告告訴人甲○○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

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

㈢被告於109年1月22日,在臺中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指稱告訴人乙○○於其申告時起,持續將生活汙水、有毒廢水全部洩到大智路304號房屋及破裂屋頂,造成大智路304號屋頂下方鋼骨整片、地面、牆壁均毀損不堪使用,都被侵蝕,並提告告訴人乙○○毀損罪。

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

㈣上開㈠至㈢所示事實經告訴人2人指述在案,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被告並未爭執,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刑法上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且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始能成立,倘申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屬誣告。

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

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

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之規定,乃在限制檢察官於受理告訴人以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時,必須符合「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

故在所誣告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以同一事實,基於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而再為告訴時,不論有無附加符合該條再行起訴之證據,仍無解於犯罪之成立。

此與被誣告者不受有刑事訴追危險之情形(如行為不罰、無告訴權人之告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等),並非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一、㈠部分㈠告訴人甲○○於本案偵訊時證稱:000年0月00日下午我在大智路302號幫乙○○裝加壓馬達,裝在大智路302號外牆,過程中有點蚊香,大智路304號牆黑的原因我不知道,我去施工前牆面就這樣了。

我裝馬達到一半,己○○突然從小門出來對我拍照,後來她就報警,警察來了,己○○說我在放火,我說我沒有燒東西,警察問蚊香誰點的,我說我點的,消防隊當時沒有來等語(他字第4305號卷第144頁、第145頁)。

告訴人乙○○於本案偵訊時證稱:107年1月15日警察來的時候我有去現場,現場沒有火場,只有點1個蚊香,消防局並沒有來,大智路304號房子60、70年,外牆黑是正常,應該是發霉的關係等語(他字第4305號卷第145頁)。

又告訴人甲○○、乙○○於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案件警詢時亦均陳述案發當時僅有點蚊香,沒有焚燒東西等語(偵字第25913號卷第12頁至第21頁)。

㈡又於107年1月15日警方獲報到場後,並未發現有縱火燃燒之情事,亦有員警職務報告、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在卷可參(偵字第25913號卷第11頁正反面、第41頁至第44頁),另經檢察官函詢消防局是否有於107年1月15日或1月16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304號勘察火災,經回復稱前開地址於107年1月15日、1月16日均未有受理火災報案紀錄,未派員前往勘察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1年2月10日函在卷可參(他字第4305號卷第191頁),均足以佐證告訴人2人證稱並未放火一事應有所憑,可以採信。

再被告雖提出大智路304號牆面為黑色之現場照片(偵字第25913號卷第37頁、第38頁),惟無從認定牆面變為黑色之時點,無法排除於告訴人甲○○施工前即存在,復觀之該照片,僅牆面為黑色,其餘牆面上之管線、地面上均無焚燒之痕跡或是焚燒後殘留物,自難認牆面呈現黑色係因焚燒所致,故告訴人2人應無縱火之情事,足以認定。

㈢告訴人2人是否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地點,由告訴人甲○○放火焚燒物品,引發濃煙並使大智路304號外牆燒黑,及告訴人乙○○是否跟到場員警稱是燃燒廢棄物,順便點蚊香驅趕蚊蟲,不小心整個燒起來引起火警等節,係被告親身經歷之事,自難諉為不知,而告訴人甲○○當日係裝設加壓馬達,僅有點燃蚊香,客觀上並無使被告發生懷疑或誤認之情事,是被告主觀上應明確認知當日告訴人2人並未放火焚燒物品,仍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於107年1月15日向警方虛構告訴人甲○○縱火燃燒東西,且已經燃燒起來煙很濃,將大智路304號房屋外牆整片燒成焦黑,告訴人乙○○亦跟員警稱是燃燒廢棄物,順便點蚊香驅趕蚊蟲,不小心整個燒起來引起火警等語,使告訴人2人受有刑法放火罪處罰之風險,被告主觀上並應具有藉其所誣指之內容使告訴人2人因此遭受刑事處罰不利之誣告意圖。

四、犯罪事實一、㈡部分㈠被告申告告訴人乙○○誣告部分⒈被告前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基於傷害之故意,隨手撿拾樹枝朝告訴人乙○○揮打,致告訴人乙○○受有右前臂瘀青(6公分x1公分)之傷害等情,業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40號案件,經告訴人乙○○、楊淑芳、魏正育、告訴人甲○○、陳奕帆證述在案,且有告訴人乙○○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可資佐證。

又被告上開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04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被告傷害告訴人乙○○部分,被告另傷害楊淑芳、魏正育部分亦各判處拘役20日),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判決仍認定被告確有持樹枝朝告訴人乙○○揮打,致告訴人乙○○受傷,惟認被告係一行為傷害告訴人乙○○及魏正育,將傷害告訴人乙○○及魏正育宣告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拘役30日,嗣於108年1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有上開傷害告訴人乙○○之犯行,且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應堪認定。

⒉上開事實乃被告親身經歷之事實,而無記憶錯誤或誤認之可能,則被告知悉其傷害告訴人乙○○致其受有傷害,仍另對告訴人乙○○提出誣告之告訴,誣指其未傷害告訴人乙○○,告訴人乙○○所提傷害告訴係誣告等語,應該當虛構事實向偵查犯罪權限機關誣告他人犯罪,並足徵被告主觀上有使告訴人乙○○受刑事訴追之意圖。

㈡被告申告告訴人甲○○強制、恐嚇罪嫌部分⒈被告固於108年3月12日及4月8日,向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告訴稱於105年11月5日其與楊淑芳發生糾紛(即前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40號案件)時,告訴人甲○○有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然告訴人甲○○稱沒有這些事等語(他字第4305號卷第146頁)。

又案發當時在場之楊淑芳於另案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先生(即告訴人甲○○)跟我們的員工魏正育去擋住被告等語(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202頁、第203頁),魏正育、乙○○於另案審理時亦均未證述告訴人甲○○有上開被告所指之強制、恐嚇犯行,當時在場之員工陳奕帆則於警詢時陳稱其跟告訴人甲○○是站在一旁勸架,其等都沒有碰到被告等語(偵字第29133號影卷第103頁),故依前開人等所陳,並不足認告訴人甲○○有被告指述之犯行。

再被告曾於105年度偵字第29133號、106年度偵字第8359號案件中申告告訴人甲○○同一犯罪事實,然當時被告指稱告訴人甲○○將其雙手扭轉於背後撞向樑柱,又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毀損器物之犯意,將其拖向路邊作勢去撞車,並恫稱:「妳怕車撞是不是?那個女的已經準備要殺妳了」等語,復依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指示,以徒手、持工具等方式毀損被告所有之腳踏車等語,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則被告於108年3月12日及4月8日告訴告訴人甲○○之犯行,與其於前案所述,已有相當出入,存有矛盾。

被告另提出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然該診斷證明書係案發後2日之105年11月7日始前往門診接受治療開立,加以被告供述有前開明顯不符之處,實難以診斷證明書佐證其指述為真。

⒉於105年11月5日案發之過程,乃被告親身經歷之事實,而無記憶錯誤或誤認之可能,況且,被告前曾對告訴人甲○○申告同一事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9133號、106年度偵字第835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當明知告訴人甲○○未為上開強制、恐嚇行為,卻再度對告訴人甲○○提出告訴,誣指告訴人甲○○涉有上開強制、恐嚇犯行,應該當虛構事實向偵查犯罪權限機關誣告他人犯罪,且被告主觀上有使告訴人甲○○受刑事訴追之意圖甚明。

五、犯罪事實一、㈢部分㈠告訴人乙○○於偵訊時證稱:大智路302號是我的舊房子,我很少過去,都是警察通知我才過去,我不清楚被告告我用生活汙水、有毒廢水毀損房屋是什麼,被告提出水管照片可能是之前租給快餐店洗東西有泡沫,或是整修房子時使用清潔劑清洗等語(他字第4305號卷第148頁)。

而被告雖提出多張現場液體、大智路304號房屋鐵架生鏽照片(他字第1020號卷第61頁、第62頁、第121頁、第123頁、第289頁至第303頁),然僅由照片無法認定照片中之液體為有毒之汙水或廢水,更無從推論大智路304號房屋鐵架生鏽係何原因所造成。

再被告固稱其於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案件中所提出之液體照片為環保局人員所拍攝,環保局人員有來看廢水,要求其於2周內清理完畢等語(他字第3405號卷第148頁、第149頁),然經檢察官函詢結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無於109年1月22日派員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處理民眾檢舉排放汙水案件之紀錄等情,有該局111年2月10日函存卷可憑(他字第3405號卷第193頁),是被告所稱經環保局人員到現場查看廢水一事,亦非有據。

綜合以上各節,被告所指告訴人乙○○故意以排放有毒廢水方式毀損大智路304號房屋等詞,難以信實。

㈡告訴人乙○○是否故意排放有毒汙水、廢水而毀損大智路304號房屋,係被告親身經歷之事,又客觀上並無使被告發生懷疑或誤認之情事,是被告主觀上應明確認知告訴人乙○○並未故意排放有毒汙水、廢水而毀損大智路304號房屋,仍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於109年1月22日至臺中地檢署提告,虛構告訴人乙○○於該日持續將生活汙水、有毒廢水全部洩到大智路304號房屋及破裂屋頂,造成大智路304號屋頂下方鋼骨整片、地面、牆壁均毀損不堪使用,都被侵蝕等語,使告訴人乙○○受有刑法毀損罪處罰之風險,被告主觀上應具有藉其所誣指之內容使告訴人乙○○因此遭受刑事處罰不利之誣告意圖。

六、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犯罪事實一、㈠、㈢,被告之主張並非全然憑空虛捏,全然無因等語。

惟行為人所告內容並非全然無據,只因缺乏積極證明以致受申告人未受追訴處罰者,固難遽以誣告論罪,惟仍須本諸合理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無端申告他人,事後再以僅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飾詞卸責,犯罪事實一、㈠、㈢部分均為被告親歷,然其提告並非本諸合理基礎事實為之,尚難認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申告,辯護人主張難以憑採。

另犯罪事實一、㈡,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提告告訴人乙○○之犯罪事實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縱使被告提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款,檢察官無法對於已經判決確定案件重行起訴,應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提告告訴人甲○○部分,係以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相關證物再行提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亦應為不起訴處分,故被誣告者顯然沒有受刑事處分的危險等語。

惟前開判決確定者為被告傷害告訴人乙○○之案件,告訴人乙○○經被告告訴之誣告案件並未判決確定,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款為不起訴之情形。

又揆諸前揭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之規定,乃在限制檢察官於受理告訴人以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時,必須符合該款要件,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故在所誣告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以同一事實,基於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再為告訴時,不論有無附加符合該條再行起訴之證據,仍無解於犯罪之成立。

故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七、綜上,被告所辯及辯護人之辯護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又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該罪之處罰重在保護國家審判權正確行使之法益,其罪數之計算,自應以國家法益為計,故以一行為誣告數人,或申告數項罪名,均祇成立一個誣告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誣告告訴人2人,各僅成立一罪。

㈡被告所為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率爾誣指告訴人2人,致檢察官發動偵查權,耗費司法資源,並使告訴人2人無端歷經刑事偵查程序,受有刑事處罰之危險,所為應予非難。

另衡及被告犯後未能面對己過,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2人所陳述之意見,再參酌被告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暨參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目前暫停工作,無收入等一切情狀(訴字第1962號卷第26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意圖使告訴人甲○○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8年3月12日,在臺中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誣指告訴人甲○○有上開犯罪事實一、㈡之行為,提告告訴人甲○○另涉犯傷害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甲○○部分)。

㈡被告明知告訴人甲○○因被告於106年5月29日上午11時15分,在大智路302號與304號房屋間之防火巷配電箱前工作時,遭被告自高處潑水致其觸電受傷,且被告前開犯行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2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均判處被告有罪,被告竟意圖使告訴人甲○○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9年1月22日,在臺中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誣指告訴人甲○○明知未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被告潑水致其觸電受傷,卻偽造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故告訴告訴人甲○○涉犯誣告、偽造文書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甲○○部分)。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誣告犯行,就㈡部分辯稱:我申告的是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篤股)對我不起訴的案件,不是106年度偵字第15238號我被起訴過失傷害的案件等語(訴字第1962號卷第116頁、第117頁)。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㈠部分,被告以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相關證物再行提告,告訴人甲○○並無受刑事訴追之風險,被告應不成立誣告罪;

㈡部分,被告提告的是106年5月26日之事等語(訴字第1962號卷第116頁)。

經查:㈠上開㈠部分⒈誣告罪之成立,以有使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危險為要件,重在保障國家審判權之適法行使,兼及受誣告人權益之保護。

苟被誣告之人,根本無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者,自不成立本罪。

如不得提起自訴之案件而提起自訴,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權之人而為告訴,對時效已完成之事實而為告訴等,此項自訴或告訴之事實,縱屬虛偽,然在法律程序上,國家實質上已無從行使其審判權,自無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處罰之危險,故不能論以本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於108年3月12日申告告訴人甲○○於105年11月5日傷害部分犯嫌時,已逾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顯欠缺追訴條件,被告對告訴期間已屆滿之事實為申告,縱認其申告之事實,係屬虛偽,然國家在法律程序上,已欠缺追訴條件而無從行使審判權,難認有使告訴人甲○○受有刑事處罰之危險。

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本應諭知無罪,惟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上開㈡部分⒈被告於109年1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稱:106年5月26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我家私人土地上,甲○○看到我到門口收郵差寄送的信,就謊報他觸電受傷,要跟我拿錢,我拒絕,他就報警,說要告我傷害罪,甲○○告我的案子已經偵查終結,且對我做不起訴處分,我認為甲○○涉及誣告。

甲○○有偽造1張驗傷單給篤股檢察官,檢察官查出驗傷單不屬實,涉及偽造文書等語(他字第1019號卷第9頁、第10頁)。

嗣於檢察官訊問時,被告所告訴之犯罪事實,亦是告訴人甲○○於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案件告訴被告傷害一事(他字第1019號卷第38頁)。

而告訴人甲○○確於106年5月26日在立德派出所對被告提出傷害、強制罪告訴,稱於106年5月26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通道查修動力開關箱,經被告發現後拿手機從旁錄影並言語騷擾,使告訴人甲○○無法繼續施工,其拿手機反蒐證錄影,被告就拿信封攻擊其拿手機錄影的手,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案警詢筆錄、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偵字第18337號卷第7頁至第10頁、他字第4305號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⒉是本件被告於109年1月22日在臺中地檢署,並未申告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內容,難認該當誣告罪之要件,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本應諭知無罪,惟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之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丙○○、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㈠ 己○○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 犯罪事實一、㈡ 己○○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 犯罪事實一、㈢ 己○○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卷證 1 《證人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 111.01.19偵訊(他字第4305號卷第143至150頁) (具結第15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 111.01.19偵訊(他字第4305號卷第143至150頁) (具結第153頁) 三、告訴人乙○○之告訴代理人王世勳律師 110.10.27偵訊(他字第4305號卷第117至118頁) 【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卷】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淑芳 105.11.05警詢(警826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105.11.06警詢(警826號卷第9頁至第15頁) 105.11.06偵訊(偵字第29133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105.12.08偵訊(偵字第29133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106.09.12一審準備(易字第2040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反面) 107.01.26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56頁至第72頁反面) (具結) 107.06.15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反面) 107.10.11二審準備(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97頁至第104頁) 107.11.27二審審理(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77頁至第226頁) (具結) 二、證人即告訴人魏正育 105.11.05警詢(警826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105.12.08偵訊(偵字第29133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具結) 106.09.12一審準備(易字第2040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反面) 107.01.26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56頁至第72頁反面) (具結) 107.11.27二審審理(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77頁至第226頁) (具結) 三、證人即告訴人乙○○ 105.11.06警詢(警826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105.12.08偵訊(偵字第29133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具結) 106.09.12一審準備(易字第2040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反面) 107.01.26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56頁至第72頁反面) (具結) 107.06.15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反面) 107.10.11二審準備(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97頁至第104頁) 107.11.27二審審理(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77頁至第226頁) (具結) 四、證人甲○○ 107.01.26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56頁至第72頁反面) (具結) 五、證人陳奕帆 105.12.29警詢(偵字第29133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卷】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 106.05.29警詢(偵字第15238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 106.09.21本院準備(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 107.03.08本院準備(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86頁至第88頁) 107.07.25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26頁) (具結) 108.05.08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31頁至第34頁) 108.11.13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69頁至第193頁) 109.03.12準備程序(上易字第210號卷第305頁至第314頁) 二、證人楊淑芳 106.05.29警詢(偵字第15238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 107.07.25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26頁) (具結) 三、證人吳祖輝 107.10.17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51頁) (具結) 【調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卷】 一、證人即被告甲○○ 107.07.16警詢(偵字第25913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 107.09.27偵訊(偵字第25913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二、證人即被告乙○○ 107.07.16警詢(偵字第25913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 107.09.27偵訊(偵字第25913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調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卷】 一、證人即告訴人魏正育 105.11.05警詢(偵字第34855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105.12.08偵訊(偵字第34855號卷第64頁至第6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 105.11.06警詢(偵字第34855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105.12.08偵訊(偵字第34855號卷第64頁至第67頁)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淑芳 105.12.08偵訊(偵字第34855號卷第64頁至第67頁) 【調中檢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 一、證人即被告甲○○ 109.05.01偵訊(他字第1019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 二、證人即被告乙○○ 109.05.01偵訊(他字第1019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 【調中檢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卷】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 106.05.26警詢(偵字第18337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106.07.18偵訊(偵字第18337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反面) 2 《書證》 一、中檢110年度他字第4305號卷 1.告訴人乙○○110年5月17日刑事告訴狀(他字第4305號卷第3至9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11至17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19至25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27至37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9133 號起訴書【被告楊淑芳、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43至45頁) 6.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被告楊淑芳、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47至54頁) 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55至60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5250號起訴書【被告甲○○、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61至62頁) 9.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被告甲○○、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65至74頁) 10.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被告甲○○、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75至84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5238號起訴書【被告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85至87頁) 12.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被告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89至96頁) 1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被告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97至109頁) 1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6569號起訴書【被告張秀珠】(他字第4305號卷第111至113頁) 15.被告己○○110年12月24日刑事陳報狀(他字第4305號卷第123至125頁) 16.被告己○○111年1月14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一至三(他字第4305號卷第127至139頁) 17.被告己○○111年1月19日偵訊時庭呈之筆錄影本(他字第4305號卷第155至161頁) 18.被告己○○111年1月22日刑事告訴狀及附件一、二(他字第4305號卷第163至173頁) 1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己○○】(他字第4305號卷第177至179頁) 20.被告己○○111年1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一(他字第4305號卷第185至189頁) 21.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1年2月10日中市消調字第1110006914號函(他字第4305號卷第191頁) 22.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10日中市環稽第0000000000號函(他字第4305號卷第193頁) 23.被告己○○111年2月21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他字第4305號卷第195至206頁) 24.被告己○○111年3月10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他字第4305號卷第207至209頁) 25.被告己○○111年3月22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一、二(他字第4305號卷第215至225頁) 26.被告己○○111年4月6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他字第4305號卷第227至229頁) 27.被告己○○111年4月18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一至三(他字第4305號卷第231至243頁) 二、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5609號卷一 1.被告己○○111年9月13日刑事陳報(二)狀及附件一至四(偵字第25609號卷第21至47頁) 2.被告己○○111年9月15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一至七(偵字第25609號卷第49至65頁) 3.被告己○○111年9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一至四(偵字第25609號卷第67至107頁) 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卷一 1.111年1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所附被告庭呈附件、光碟 (本院卷一第59頁、第61頁、證物袋) 四、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被告狀紙卷 1.己○○111年9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9頁至第17頁) 【附件一】醫院診斷證明書(第19頁) 【附件二】現場照片(第21頁) 2.己○○111年9月2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25頁至第31頁) 【附件一】偷拍照片(第33頁) 【附件二】107年1月26日筆錄(第35頁) 【附件三】107年1月26日筆錄(第37頁) 3.己○○111年9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41頁至第48頁 【附件一】107年1月26日筆錄(第49頁) 【附件二】107年1月26日筆錄(第51頁至第53頁) 【附件三】甲○○警詢筆錄(第55頁) 4.己○○111年10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57頁至第61頁) 【附件一】中山土地界釘位置(第61頁) 5.己○○111年10月1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69頁至第72頁) 【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第73頁至第75頁) 6.己○○111年10月1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85頁至第89頁) 【附件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6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060102865號函(第91頁) 【附件二】照片(第93頁) 【附件三】乙○○外牆照片及說明(第94頁) 7.被告己○○111年10月25日刑事陳報狀(本院被告狀紙卷第105頁至第115頁) 8.被告己○○111年10月2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129頁至第139頁) 【附件一】警員手寫紙條(第141頁) 9.被告己○○111年10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附件一】照片影本(第147頁至第157頁) 10.被告己○○111年10月3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159頁至第169頁) 【附件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年4月9日函(第171 頁) 【附件二】乙○○等人106年檢舉通報案件(第173頁) 【附件三】甲○○之趙夢麟診所109年3月3日診斷證明書 (第175頁) 【附件四】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77頁) 【附件五】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79頁) 11.被告己○○111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181頁) 【附件一】照片(第183頁) 【附件二】照片(第185頁) 【附件三】照片(第187頁) 12.被告己○○111年11月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197頁) 【附件一】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453號(第199頁至第201頁) 【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4069號不起訴處分書(第203頁) 13.被告己○○111年11月4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213頁至第219頁) 【附件一】開庭筆錄(第221頁) 【附件二】開庭筆錄(第223頁) 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第225頁至第227頁) 14.被告己○○111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影本(本院被告狀紙卷第245頁至第251頁) 15.被告己○○111年11月2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255頁至第257頁) 【附件一至附件五】估價單影本(第259頁至第265頁) 【附件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6月26日函(第267頁) 16.被告己○○111年12月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269頁至第273頁) 【附件一】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年2月1日診斷證明書 (第275頁) 【附件二】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電腦斷層與靜脈注射尿路攝影檢查說明暨同意書(第277頁) 17.被告己○○111年12月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附件一】受傷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81頁、第283頁) 18.被告己○○111年12月1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一照片影本(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13頁至第317頁) 19.被告己○○111年12月2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291頁至第292頁) 【附件一至四】庭呈光碟內容(第293頁至第299頁) 【附件五】環保局消毒車位於案發地照片(第311頁) 20.被告己○○112年1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25頁至第326頁) 【附件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327頁) 21.被告己○○112年1月16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2張(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31頁至第333-2頁) 22.被告己○○112年4月2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乙○○民事狀等資料(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37頁至第351頁) 23.被告己○○112年5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證據原證說明、原證一至五(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55頁至第357頁、第359頁至第361頁、第363頁至第372頁) 24.被告己○○112年6月30日刑事陳報狀(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75頁至第377頁) 25.被告己○○112年11月10日刑事陳報狀(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81頁至第385頁) 26.被告己○○113年3月2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本院債權憑證(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87頁至第398頁) 27.被告己○○113年5月27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及所附照片等資料(本院被告狀紙卷第399頁至第411頁) 28.被告己○○113年5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另案筆錄等資料(本院被告狀紙卷第413頁至第421頁) 29.被告己○○113年6月3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及所附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等資料(本院被告狀紙卷第423頁至第479頁) 【調卷】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卷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50048826號警卷 1.員警105年11月6日、105年11月5日職務報告(警826號卷第5頁、第7頁) 2.楊淑芳之台新醫院診斷證明書(警826號卷第45頁) 3.魏正育之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驗傷診斷書(警826號卷第47頁) 4.乙○○之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驗傷診斷書(警826號卷第49頁) 5.魏正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己○○)(警826號卷第51頁) 6.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己○○)(警826號卷第53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楊淑芳;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警826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第63頁、第65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乙○○;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警826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第75頁、第77頁) 9.現場蒐證照片(警826號卷第79頁至第97頁) ㈡中檢105年度偵字第29133號卷 1.臺中地檢署105年度保管字第471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29133號卷第29頁) 2.己○○之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字第29133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 3.己○○之105年12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偵字第29133號卷第53頁至第61頁) 4.己○○之106年1月19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診斷證明書等(偵字第29133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 5.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29133號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6.己○○之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及報案三聯單(偵字第29133號卷第143頁至第149頁) 7.澄清綜合醫院106年3月8日澄高字第1060085號函(說明:隨函檢附本院患者己○○病歷資料)暨檢附之己○○病歷資料(偵字第29133號卷第167頁至第176頁) ㈢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40號卷 1.己○○提出之工人現場照片(易字第2040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 2.己○○之澄清綜合醫院106年7月25日診斷證明書(易字第2040號卷第23頁) 3.己○○提出之現場排水巷道照片(易字第2040號卷第47頁) 4.告訴人乙○○庭呈GOOGLE地圖街景擷圖(易字第2040號卷第78頁) 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卷 1.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07年10月24日中醫醫行字第1070011173號函及所附魏正育、乙○○相關就診資料(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2.台新醫院107年11月20日台新醫字第10711002號函及所附楊淑芳就診病歷(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3.己○○107.11.27二審審理庭呈照片與說明(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233頁至第241頁)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卷 ㈠中檢106年度偵字第15238號卷 1.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字第15238號卷第11頁) 2.甲○○之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字第15238號卷第23頁) 3.現場蒐證照片(偵字第15238號卷第24頁至第26頁) 4.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15238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 5.甲○○手肘傷勢照片(偵字第15238號卷第29頁) 6.查獲傷害案件現場圖(偵字第15238號卷第32頁) 7.監視器與手機錄影畫面光碟(證物袋) ㈡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28號卷一 1.己○○106年7月21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6頁至第21頁) 2.己○○106年8月28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23頁至第25頁) 3.己○○106年9月21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37頁至第44頁) 4.甲○○106年10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相關證據(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46頁至第48頁) 【告證一】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035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309號影本(第50頁至第59頁) 【告證二】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9133號、106年度偵字第835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139號影本(第60頁至第65頁) 【告證三】案發時錄音影檔案(第68頁) 5.臺中市東區區公所106年5月22日公所公建字第1060008273號函(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78頁至第79頁) 6.己○○107年3月8日準備程序庭呈之照片3張(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89頁至第90頁) 7.己○○之刑事答辯狀2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01頁至第103頁) 8.己○○之刑事答辯狀3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27頁至第129頁) 9.己○○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56頁至第160頁) 10.員警職務報告(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62頁) 11.己○○、甲○○、楊淑芳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查詢資料(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69頁) 12.本院108年1月23日勘驗筆錄(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3頁) 13.己○○刑事陳報狀(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㈢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28號卷二 1.己○○108年4月30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9頁至第27頁) 2.己○○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診斷證明書(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35頁至第43頁) 3.本院電話紀錄(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87頁) 4.臺電臺中區營業處108年9月12日臺中字第1081181237號函(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95頁) 5.臺中醫院108年9月13日中醫醫行字第1080009290號函及所附病歷等資料(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97頁至第107頁) 6.第三分局108年9月20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323821號函及所附報案救護光碟(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09頁至第117頁、證物袋) 7.本院108年11月1日電話紀錄表(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39頁) 8.己○○刑事答辯狀及所附甲○○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41頁至第149頁) 9.己○○刑事答辯狀及所附準備狀(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65頁) 10.本院108年11月13日勘驗筆錄(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71頁至第174頁) 11.己○○108年11月13日刑事答辯狀(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95頁至第197頁) 12.己○○108年11月2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6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060102865號函(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205頁至第215頁) 13.己○○108年12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A至C、附件一(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217頁至第239頁) 14.己○○108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電業法條文(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247頁至第251頁) 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卷 1.己○○109年1月2日刑事聲明上訴狀及所附照片一、照片二(上易字第210號卷第27頁至第51頁) 2.己○○109年1月9日刑事聲請上訴補充說明狀及所附照片一至四、診斷證明書(上易字第210號卷第55頁至第85頁) 3.己○○109年1月10日刑事聲請上訴補充說明(二)狀及所附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不起訴處分書擷取(上易字第210號卷第87頁至第97頁) 4.己○○109年1月16日刑事上訴補充說明(四)狀及所附照片1至10(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15頁至第143頁) 5.己○○109年1月17日刑事上訴補充說明(五)狀及所附照片A至D(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45頁至第155頁) 6.己○○109年1月20日刑事上訴補充說明(六)狀及所附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9489號、第23516號不起訴處分書擷取、附件2估價單(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57頁至第171頁) 7.己○○109年2月12日刑事上訴補充說明(七)狀及所附附件一至三(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73頁至第213頁) 8.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08年9月13日中醫醫行字第1080009290號函及所附甲○○相關就診資料(上易字第210號卷第243頁) 9.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09年3月2日中醫醫行字第1090002046號函及所附回覆摘要(上易字第210號卷第247頁至第249頁) 10.己○○109年3月5日刑事陳報一狀及所附附件一、附件二(上易字第210號卷第251頁至第291頁) 11.己○○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㈠、㈡、㈢、㈣、㈤、㈥、㈦(上易字第210號卷第317頁至第333頁) 1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9年4月15日台中字第1091175933號函(上易字第210號卷第351頁) 三、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卷【不起訴】 1.員警職務報告書(偵字第25913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2.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偵字第25913號卷第26頁、第27頁) 3.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偵字第25913號卷第28頁、第29頁) 4.己○○手寫之陳報狀(偵字第25913號卷第36頁至第40頁) 5.Google標示案發地點擷圖(偵字第25913號卷第41頁) 6.員警密錄器影像擷圖(偵字第25913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7.現場照片(偵字第25913號卷第44頁) 8.己○○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字第25913號卷第45頁、第46頁) 9.己○○107年9月27日所呈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年4月9日函、照片及陳述書(偵字第25913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 10.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7年11月20日中分檢榮公107上聲議2366字第1070001164號函(偵字第25913號卷第64頁) 11.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366號處分書(偵字第25913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 四、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卷【不起訴】 ㈠中檢108年度他字第2446號卷 1.己○○108年4月8日偵訊庭呈資料(他字第2446號卷第177頁至第231頁) 2.己○○108年7月1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239頁至第251頁) 3.己○○108年8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照片(他字第2446號卷第253頁至第273頁) 4.己○○108年4月26日陳報案情內容及筆錄(他字第2446號卷第275頁至第291頁) 5.己○○108年4月11日陳報審判筆錄、診斷證明書(他字第2446號卷第293頁至第363頁) 6.己○○108年5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警詢筆錄(他字第2446號卷第365頁至第377頁) 7.己○○108年5月2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診斷證明書、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379頁至第387頁) 8.己○○108年6月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警詢筆錄(他字第2446號卷第389頁至第399頁) 9.己○○108年6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他字第2446號卷第401頁至第405頁) 10.己○○108年6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407頁至第419頁) 11.己○○108年10月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證明(他字第2446號卷第437頁至第443頁) 12.己○○108年11月1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445頁至第465頁) 13.己○○108年10月2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107年11月27日刑事答辯(一)狀(他字第2446號卷第467頁至第487頁) ㈡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卷 1.己○○108年12月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偵字第34855號卷第71頁至第81頁) 2.己○○108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偵字第34855號卷第83頁至第95頁) 3.己○○109年2月2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一、二、三及光碟(偵字第34855號卷第97頁至第108頁、證物袋) 五、中檢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不起訴】 ㈠中檢109年度他字第1019號卷 1.己○○告訴狀及所附附件、照片(他字第1019號卷第15頁至第33頁) ㈡中檢109年度他字第1020號卷 1.己○○告訴狀及所附附件、照片(他字第1020號卷第15頁至第62頁) 2.中檢109年5月1日勘驗筆錄(他字第1020號卷第119頁) 3.己○○陳報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121頁至第155頁) 4.己○○109年6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213頁至第223頁) 5.己○○109年8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225頁至第237頁) 6.己○○109年9月1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239頁至第253頁) 7.己○○109年10月2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他字第1020號卷第259頁至第303頁) 8.己○○109年10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305頁至第313頁) 9.己○○109年11月2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他字第1020號卷第315頁至第319頁) 10.己○○109年12月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321頁至第331頁) ㈢中檢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 1.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0年2月1日中醫醫行字第1100000830號函及所附甲○○就醫相關資料(偵字第1292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2.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4月12日中分檢榮揚110上聲議836字第1100000315號函(偵字第1292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 3.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36號處分書(偵字第1292號卷第61頁至第65頁) 六、中檢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卷【不起訴】 1.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18337號卷第6頁) 2.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己○○)(偵字第18337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3.甲○○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8337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4.現場蒐證照片(偵字第18337號卷第22頁至第25頁) 5.己○○之答辯狀及所附照片(偵字第18337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6.己○○之答辯狀2及所附照片(偵字第18337號卷第36頁至第41頁) 參、相關書狀 一、被告己○○ 1.112年1月10日刑事準備書狀(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106頁) 二、告訴人乙○○、甲○○ 1.112年5月9日刑事聲請狀(本院卷一第133頁) 【調卷】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卷 ㈠己○○ 1.105年12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偵字第29133號卷第53頁至第61頁) 2.105年12月9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29133號卷第63頁至第67頁) 3.105年12月26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29133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4.105年12月30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29133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5.106年1月19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診斷證明書等(偵字第29133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 6.105年12月09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29133號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7.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及報案三聯單(偵字第29133號卷第143頁至第149頁) 8.106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29133號卷第159頁至第163頁) 9.106年6月20日刑事答辯狀(易字第2040號卷第7頁至第13 頁) 10.106年9月18日陳報狀(易字第2040號卷第29-1頁至第29- 4頁) 11.107年1月24日陳報狀(易字第2040號卷第47頁至第50 頁) 12.107年6月12日陳報狀(易字第2040號卷第87頁至第90 頁) 13.107年7月4日刑事陳報狀(易字第2040號卷第99頁至第10 4頁) 14.107年7月18日刑事補充說明狀(易字第2040號卷第105頁 至第106頁) 15.107年7月16日刑事陳報狀(易字第2040號卷第131頁至第 132頁) 16.107年7月26日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9頁 至第13頁) 17.107年7月31日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7 頁至第18頁) 18.107年8月3日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23頁 至第31頁) 19.107年8月15日刑事上訴理由(一)狀(上易字第1215號 卷第33頁至第46頁) 20.107年8月15日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21.107年10月9日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 22.107年10月11日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05頁) 23.107年11月22日刑事陳報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49頁至第159頁) 24.107年11月23日刑事答辯(一)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61頁至第166頁) 25.107年11月23日刑事補充說明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67頁至第171頁) 26.107年11月29日刑事答辯狀(上易字第1215卷第257頁至第267頁) 27.107年12月4日刑事辯護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285頁至第299頁) 28.107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29.107年12月25日陳報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327頁至第339頁) 30.108年01月11日刑事答辯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343頁至第357頁) 31.108年01月14日刑事答辯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361頁至第367頁) 32.108年1月16日刑事陳報狀(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387頁至第391頁)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卷 ㈠己○○ 1.106年7月21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6頁至第21頁) 2.106年8月28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23頁至第25頁) 3.106年9月21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37頁至第44頁) 4.刑事答辯狀1(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80頁至第84頁) 5.刑事請假狀及所附之診斷證明書(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90頁至第92頁) 6.刑事答辯狀2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01頁至第103頁) 7.刑事答辯狀3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27頁至第129頁) 8.刑事答辯狀4(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33頁) 9.刑事答辯狀5及所附之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52頁至第154頁) 10.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56頁至第160頁) 11.108年1月16日刑事陳報狀(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203頁至第206頁) 12.刑事陳報狀(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13.108年4月30日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照片(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9頁至第27頁) 14.刑事答辯狀及所附之診斷證明書(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35頁至第43頁) 15.刑事答辯狀及所附甲○○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41頁至第149頁) 16.刑事答辯狀及所附準備狀(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65頁) 17.108年11月13日刑事答辯狀(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95頁至第197頁) 18.108年11月29日刑事陳報狀(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205頁至第213頁) 19.108年12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A至C、附件一(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217頁至第239頁) 20.108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電業法條文(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247頁至第251頁) 21.108年12月26日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易字第210號卷第21 頁) 22.109年1月2日刑事聲明上訴狀及所附照片一、照片二(上易字第210號卷第27頁至第51頁) 23.109年1月9日刑事聲請上訴補充說明狀及所附照片一至四、診斷證明書(上易字第210號卷第55頁至第85頁) 24.109年1月10日刑事聲請上訴補充說明(二)狀及所附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不起訴處分書擷取(上易字第210號卷第8 7頁至第97頁) 25.109年1月14日刑事聲請上訴補充說明(三)狀(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03頁至第113頁) 26.109年1月16日刑事上訴補充說明(四)狀及所附照片1至 10(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15頁至第143頁) 27.109年1月20日刑事上訴補充說明(六)狀及所附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9489號、第23516號不起訴處 分書擷取、附件2估價單(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57頁至第 171頁) 28.109年2月12日刑事上訴補充說明(七)狀及所附附件一至三(上易字第210號卷第173頁至第213頁) 29.109年3月5日刑事陳報一狀及所附附件一、附件二(上易字第210號卷第251頁至第291頁) 三、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卷【不起訴】 ㈠己○○ 1.手寫之陳報狀(偵字第25913號卷第36頁至第40頁) 2.107年9月25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25913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四、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卷【不起訴】 ㈠己○○ 1.告訴狀及所附附件、照片、診斷證明書、審判筆錄(他字第2446號卷第11頁至第155頁) 2.108年7月1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239頁至第251頁) 3.108年8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照片(他字第2446號卷第253頁至第273頁) 4.108年4月26日陳報案情內容及筆錄(他字第2446號卷第275頁至第291頁) 5.108年4月11日陳報審判筆錄、診斷證明書(他字第2446號卷第293頁至第363頁) 6.108年5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警詢筆錄(他字第2446號卷第365頁至第377頁) 7.108年5月2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診斷證明書、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379頁至第387頁) 8.108年6月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警詢筆錄(他字第2446號卷第389頁至第399頁) 9.108年6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他字第2446號卷第401頁至第405頁) 10.108年6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407頁至第419頁) 11.108年10月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證明(他字第2446號卷第437頁至第443頁) 12.108年11月1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2446號卷第445頁至第465頁) 13.108年10月2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107年11月27日刑事答辯(一)狀(他字第2446號卷第467頁至第487頁) 14.108年12月5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偵字第34855號卷第71頁至第81頁) 15.108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偵字第34855號卷第83頁至第95頁) 16.109年2月21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一、二、三及光碟 (偵字第34855號卷第97頁至第108頁、證物袋) 五、中檢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不起訴】 ㈠己○○ 1.告訴狀及所附附件、照片(他字第1019號卷第15頁至第33頁) 2.告訴狀及所附附件、照片(他字第1020號卷第15頁至第62頁) 3.陳報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121頁至第155頁) 4.109年6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213頁至第223頁) 5.109年8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225頁至第237頁) 6.109年9月17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239頁至第253頁) 7.109年10月23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他字第1020號卷第259頁至第303頁) 8.109年10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305頁至第313頁) 9.109年11月2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照片(他字第1020號卷第315頁至第319頁) 10.109年12月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他字第1020號卷第321頁至第331頁) 3 《被告供述》 111.01.19 偵訊(他字第4305號卷第143 至150 頁) 111.11.08本院準備(訴字第1962號卷第47頁至第58頁) 111.12.13本院準備(訴字第1962號卷第79頁至第85頁) 112.01.17本院準備(訴字第1962號卷第111頁至第121頁) 112.11.23本院準備(訴字第1962號卷第153頁至第179頁) 【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卷】 105.11.05警詢(警826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 105.12.08偵訊(偵字第29133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106.02.09偵訊(偵字第29133號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106.09.12一審準備(易字第2040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反 面) 107.01.26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56頁至第72頁反 面) 107.06.15一審審理(易字第2040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反 面) 107.10.11二審準備(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97頁至第104頁) 107.11.27二審審理(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177頁至第226 頁) 107.12.04二審審理(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283頁至第284 頁) 107.12.25二審審理(上易字第1215號卷第317頁至第326 頁) 【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卷】 106.05.29警詢(偵字第15238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 106.05.29偵訊(偵字第15238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 106.09.21本院準備(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 107.03.08本院準備(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86頁至第88頁) 107.07.25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26 頁) 107.10.17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51 頁) 108.01.23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一第208頁至第214 頁) 108.05.08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31頁至第34頁) 108.08.26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77頁至第80頁) 108.11.13本院審判(易字第2728號卷二第169頁至第193 頁) 109.03.12準備程序(上易字第210號卷第305頁至第314頁) 【調中檢107年度偵字第25913號卷】 107.07.02警詢(偵字第25913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107.09.27偵訊(偵字第25913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調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4855號卷】 105.11.05警詢(偵字第34855號卷第59頁至第62頁) 105.12.08偵訊(偵字第34855號卷第64頁至第67頁) 108.03.12檢事官訊問(他字第2446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108.04.08偵訊(他字第2446號卷第173頁至第176頁) 【調中檢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 109.01.22檢事官訊問(他字第1019號卷第9頁至第13頁) 109.05.01偵訊(他字第1019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 【調中檢106年度偵字第18337號卷】 106.05.29警詢(偵字第18337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106.07.18偵訊(偵字第18337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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