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2258,2023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111年
度訴字第22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永賢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永賢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112年6月28日111年度訴字第2258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