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2354,2023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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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煒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購毒者」欄關於「蘇煒翔」之記載,應更正為「姚昱嘉」;

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關於「陳忠煌」之記載,則應更正為「蘇煒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編號3「交易方式」欄已明確記載本案係被告蘇煒翔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姚昱嘉,附表一編號3「購毒者」欄及「主文」欄卻分別記載為「蘇煒翔」及「陳忠煌」,核屬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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