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2544,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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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 2544號
112年度訴字第 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紹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欄內關於詐欺時間「110年7月20日」及匯款時間「111年3月23日晚間8時2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時間「111年7月20日」及匯款時間「111年7月26日下午1時15分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欄內關於詐欺時間「110年7月20日」及匯款時間「111年3月23日晚間8時25分許」之記載顯有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主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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