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2550,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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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恬綸



被 告 陳建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恬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建銓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許恬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未到庭外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至被告戶籍地拘提、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至被告居處拘提,亦均未能拘提被告到案,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2年3月23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20007618號簡覆表、暨檢附之拘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3月27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10463號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等為憑。

再被告目前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且經另案通緝,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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