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262,2024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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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威翔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指定送達處所)
具 保 人 劉世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06號、第307號、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偵查中之民國110年7月10日,經檢察官命被告取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擔保其到庭,由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20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113年3月26日到庭應訊,並依當事人欄內被告2個居所寄送傳票,其興安路居所於113年2月29日由同居人收受(另一居所則因查無此人退回),業已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刑事報到單、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本院復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應訊,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且具保人當時並無在監在押,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審判筆錄、刑事報到單、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供核。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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