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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朗
生前居臺中市西區工業區十路20號(指定送達)
選任辯護人 康賢綜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4764號、110年度偵字第14783、24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茂朗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茂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宣判,惟被告於113年2月11日死亡,此有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本案即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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