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朗
生前居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60之2號10樓之7
生前居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十路20號(指定送達)
選任辯護人 康賢綜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4764號、110年度偵字第14783、24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黃茂朗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繫屬本院,嗣被告黃茂朗於本案繫屬後業於113年2月11日死亡乙事,有繫屬本院收件之章所載日期資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