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金簡,272,2023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鈺閔



黃涵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簡
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補充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 案由欄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四、㈡ 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 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