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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弘一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曾彥鈞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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