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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慶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7「匯款時間」欄,關於「111年11月1日10時8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11月1日10時8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7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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