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金訴,196,202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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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和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和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2年2月6日合法送達被告戴和弦,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12年2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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