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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坤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47號、第37742號、偵緝字第1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坤達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竟在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下,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詐欺集團利用,造成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贓款去向結果之發生,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某時許,先將其所申設使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商銀帳戶),配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晨」之詐欺集團成員開通網路銀行並綁定約定帳戶後,復將合庫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傳送予「小晨」,供「小晨」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於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資金去向,「小晨」並分別匯入新臺幣(下同)2,000元、1,000元至上開合庫商銀帳戶,經余坤達提領後作為出售合庫商銀帳戶之對價。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合庫商銀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劉淑蕙、連勝泰、羅蕎蓁、謝丞均、吳忠信、王志銘,致劉淑蕙、連勝泰、羅蕎蓁、謝丞均、吳忠信、王志銘等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合庫商銀帳戶後,旋遭詐騙集團以網路銀行轉出一空,而產生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余坤達業於112年6月15日死亡,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6月17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20026140號函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命書、調查筆錄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5至327頁),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其上註記「余坤達民國112年6月15日死亡民國112年6月19日申登」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329頁),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依受款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劉淑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以交友軟體PAIRS暱稱「浩浩」等帳號向告訴人劉淑蕙佯稱:匯款即可代操國際黃金云云。
111年4月1日13時51分 30萬元(委由蔡珮均臨櫃無摺存款) 111年度偵緝字第1752號 2 連勝泰(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5日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暱稱「芬達」等帳號向被害人連勝泰佯稱:代理經營商品即可獲利云云。
111年4月1日12時 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8747號 3 羅蕎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日0時3分前某時許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暱稱「楊斌」等帳號向告訴人羅蕎蓁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4月3日10時34分 3萬元 111年4月4日11時7分 3萬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 4 謝丞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初起,以LINE暱稱「劉欣」等帳號向告訴人謝丞均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
111年4月3日16時49分 3萬元(使用兒子謝壹竑之銀行帳號) 111年4月4日10時10分 3萬元(使用配偶洪家溱之銀行帳號) 5 吳忠信(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3日起,以LINE暱稱「林夢溪」等帳號向被害人吳忠信佯稱:先代墊款項即可賺取差額云云。
111年4月1日10時1分 3萬5,000元 111年4月1日12時48分 5萬7,000元 111年4月3日14時22分 3萬3,000元 6 王志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4日起,以LINE暱稱「易達購物」等帳號向告訴人王志銘佯稱:可透過網拍獲利云云。
111年4月1日10時40分 1萬8,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37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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