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金訴,198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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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7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峻宜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鄭廷萱律師
顏偉哲律師
被 告 陳文煌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陳揚昇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謝瓊萱律師(民國112年7月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昱良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林育聖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被 告 陳憲致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芮涵



林柏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259號、110年度偵字第5351、6571、1479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5673、38036號、111年度偵字第4173、20709、28440號)(111年度偵字第13288、205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陳怡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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